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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公消字〔2012〕391号

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规划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了保证我市老旧小区抗震节能及综合改造工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老旧小区抗震节能及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防火安全责任
  (一) 实施责任主体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属地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报告。
  要负责将施工过程的各项安全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证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负责在施工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
  及时足额拨付包括施工设计、监理、消防安全措施等保障安全施工所需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并督促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消防工作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必须建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管理机构,确定现场消防工作的总负责人,安排消防器材保障、消防宣传培训、现场保温材料存放管理、现场动火施工审批与火源监控等分项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点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要按消防管理规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与设施,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人员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要针对施工现场的具体实际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包括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征求实施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意见。
  (三)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要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施工图设计,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用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施工。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消防安全。
  二、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管理
  (一)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的建筑外保温工程中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以及燃烧性能为复合A级的热固性保温材料。在采用岩棉板、玻璃棉板等无机外保温材料时,应当选用憎水型产品或经防水处理的板材,对保温板与墙体基层的连结应采取托架、增强覆面等强化措施,在保温层面层、接缝处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二)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订企业标准,经行业内专家审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三)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如修改保温材料的设计应重新报审。
  (四)向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的生产厂家,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外墙保温材料的专项备案。
  (五)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采购的外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的规定,办理采购备案。
  (六)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外保温材料施工,执行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和本市没有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的外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技术与验收的企业标准,经行业内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方可施工。
  (七)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保温材料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现场复试和有见证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应采用不可燃材料覆盖。
  (八)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规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三、严格落实现场防火安全措施
  (一)划分施工现场与居民区的界限及安全责任
  1、设定小区内施工现场的界限:实施责任主体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及场地条件共同划定施工现场范围,并设置硬质临时围挡。围挡内区域有关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围挡外的安全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安排相关单位负责。
  2、实施外墙保温改造的建筑外沿(含外窗、阳台外侧、屋面)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区;其他进行改造的部位,施工期间为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区;实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非施工人员进入被改造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户内的安全责任由住户或使用人负责。
  (二)制定和落实施工期间居住人员安全措施
  1、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的工程,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撤离居住人员确有困难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2、有居住人员时必须采取施工防火技术措施,实施作业区与非作业区防火分隔,进行外门窗防火封堵。多层建筑防火分隔的范围应为正在进行外保温施工作业的墙面(首层至顶层),高层建筑防火分隔的范围不得小于未对外保温材料进行覆盖(抹面)的区域及该区域上面三个楼层。防火分隔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岩棉垫,在防火分隔范围内的外墙门窗内侧进行封堵。岩棉垫的尺寸不得小于需要进行封堵的外墙门窗内侧尺寸。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得超过3个楼层,并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消除火灾隐患。
  3、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实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统筹安排撤离居住人员的安置场所。施工作业期间,即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之间撤离居住人员。撤离居住人员确有困难的(如:瘫痪病人、产妇、高龄老人等),必须经过居民本人及其家属、施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三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三方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针对未撤离居民的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巡查看护施工期间未撤离的居民,未撤离的居民本人在施工期间应听从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严格落实社区消防车通道及现场的消防设施
  实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与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要做好小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居民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要组织专人定期巡视,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确保消防车通道的正常通行,确保室外消火栓完好有效。
  (四)严格落实现场及住户用火用电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综合改造工程必须在保温材料上墙前进行基层障碍处理的,应严格限制明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执行用火证审批制度并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制定严密的施工用火方案,明确有权限和有资格能力的审批及实施的责任人。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并安排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确保施工和建筑物安全。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开始后,无论使用何种等级的保温材料,现场一律禁止明火作业。施工用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照明电器以及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严防发生电气引起的火灾。
  2、居民区:改造建筑范围内的住户及人员,必须对户内的电器、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且火源不得外移危及邻里和改造施工作业区。施工现场外围周边30米设为禁火区,周边的居民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及保温材料临时存放区。居民如果对其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保温材料的产品质量存在质疑,可以向其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情况,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五)其他施工安全及消防措施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依据职责,编制外保温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项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使其掌握防、灭火的知识与技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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